关于夏朝法律制度的形成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根据史书记载,夏朝已经出现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根据后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膑(BIN)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夏朝已经有了五刑。而且“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五刑共三千条。夏朝的刑罚是否有这么多条文,需要进一步考证。我们理解也不必过于拘泥,三千条不过是言其多而已。夏朝奴隶制五刑:大辟、膑、宫、劓、墨。
《左传》中记载的“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夏朝的规定,据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 “刑侯与雍子争田案”发生于鲁召公十四年(前528)。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土地,调解了很久也没成功 。韩宣子命令叔鱼处理。叔鱼认为罪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三个人全暴尸。雍子明知自己有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及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墨)、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杀。”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同时,夏朝在监狱方面还设有完善的制度
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 (今河南省禹县南)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 均台也叫夏台,相传夏桀曾把商朝的首领汤囚在夏台,所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