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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通奸罪” 揭秘古代“通奸罪”刑罚

2020-11-04 23:49:08 来源:盘龙历史网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规定: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对于通奸的处罚则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对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打板子都要多打十下,看你还敢不敢当小三!
    此后的清朝直至中华民国的法律,也都设有通奸罪。
    一九一一年,辛亥**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者,亦同。”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


秦始皇母亲——赵姬

    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者,亦同。”
    通奸罪不仅中国古代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就连性开放的美国、韩国、意大利等国也都有“通奸罪”。《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韩国男女犯通奸罪会蹲2年以内的牢,伊朗不仅有通奸罪,而且2008年8月6日以前还有用乱石砸死通奸犯的刑法。
    只是,素来被称作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中国却早早地取消了通奸罪,不知道是某些人觉得中国人道德文明素质太高已经远远超过了西方国家,还是其它什么另有隐情的因素,总之是中国领导人果断地在《刑法》中取消了通奸罪。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前三十年虽然没有《刑法》,“通奸”还是受法律制裁的,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尽管依然偶尔有之,但没人敢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去做。1997年的《刑法》只对“重婚罪”进行判定,却取消了通奸罪,人们开始变得愈来愈胆大妄为,婚外恋、一夜情成了时髦的现象。
    通奸罪从秦朝开始直到民国近代到了现代通奸罪就基本取消了。由于“通奸罪”的取消,近年来中国小三小四泛滥,只要到开电视、电脑或手机,你总能看到这个那个出轨,小编在此不禁想,古代都有通奸罪何为到了现代却把通奸罪取消了呢?不过小编也有点怀疑秦朝通奸罪的由来是不是源于秦始皇母亲赵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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