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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赦的依据是什么?解读特赦之后再犯罪的后果

2020-11-04 22:30:59 来源:盘龙历史网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特赦被看作是抗战特赦,此次的特赦具有非凡的意义。那么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特赦有什么依据?特赦程序是怎样的?特赦后再犯罪有什么后果?一起来了解。

  【特赦依据、程序和法律后果】

  (一)特赦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第60条和第80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所以,刑法第65条、第66条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3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该项规定的特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特赦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特赦效果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国此次实行的特赦即属于此种情形。

  (二)特赦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政体、国体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三)特赦法律后果

  此次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就是说对特赦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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