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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革命党 揭秘清政府制造革命党内幕

2020-11-04 22:30:10 来源:盘龙历史网

  总体而言,基本是抄袭皇权至高无上的日本明治宪法。不过日本宪法规定,在议会闭会期间,君主所发布的紧急敕令可代替法律,但下次会期在议会提出时若得不到议会的承诺,则政府应公布敕令失效。而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则改为“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日本议会对君权本就不强的事后否决权在此变成了更弱的“协议”权。明治宪法规定:“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钦定宪法大纲》则明确改为皇上有“宣布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对于“臣民权利义务”,明治宪法共列有十五条,而清廷的《钦定宪法大纲》却根本未将其作为正式宪法条文,仅将其作为“附录”,足见其对“臣民权利义务”还不如明治宪法那样重视。并且,又将其简化为九条,删去了明治宪法中臣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书信秘密不受侵犯”、“信教之自由”、“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得实行请愿”等条款。

  在这种君权比明治宪法扩大、民权比其缩小的宪法框架下,再加清政府的“立宪”实际步骤一拖再拖,连以温和的士绅为主的立宪派都指其为“假立宪”、“伪立宪”,更不必说广大民众和“逢清必反”的革命派的反应了。现在,有不少论者极力想搞清楚清政府究竟是“真立宪”还是“假立宪”,并有论者认为此时的清政府是“真立宪”。这种探索自有其意义,但对于研究清王朝为何灭亡、激进的革命党为何成功而言,更重要、更有意义的探索不是清政府此时的立宪究竟是“真情实意”还是“虚情假意”,而是它的行为给被统治者何种印象、何种感觉及他们最后的主观认识是“真”还是“假”。如果他们认定清政府是真立宪,则激进的革命党的活动空间将十分有限,更难成功;如果他们认定清政府是假立宪,温和变革的前提就全然而失,激进的革命党就能轻易得逞。

  事实说明,清政府在巨大压力下的让步妥协非常有限;它的立宪无论是“理论原则”还是“具体实践”,都远未达到温和的立宪派的要求,更未能让社会各界相信其“真立宪”。当一个政权的统治基础都对其动机大表怀疑、毫不信任,对其所作所为大表反对时,这个政权就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严重的合法性危机恰为激进的革命准备了条件。此时,清政府就面临着这样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一场暴力革命,恐怕已难避免。还是旧话一句,如果真要反对、消解激进,重要的不是指责、批评革命党的激进,而是研究分析何以产生激进、激进何以能够成功。“现政府者,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也。”一直坚决“反激进”、“反革命”的梁启超,一语道破此中玄机。饮冰室主人一百年前言之谆谆,吾辈今日岂可听之藐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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