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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死刑制度数量 史上死刑条款最多是西汉

2020-11-04 22:28:45 来源:盘龙历史网

  据《尚书·虞夏书·大禹谟》记载,传说中的中国最早大法官、刑法制订者皋陶就说过:“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大概意思是,疑罪从轻,疑功从重;与其错杀无罪之人,宁可违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杀,严防错杀,与现代司法精神几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无德、重刑亡国的教训,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执政理念,出现了中国最早一轮的削减死刑运动。据《尚书·吕刑》,第五任国君姬满(穆王)执政后,接受吕侯“训夏赎刑”的劝告,开始减刑,其中死刑减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与周初相比,死刑条款减少了300个。

  春秋时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主张实行仁政、惠民,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刑慎杀”等口号,反对“未教先刑”。孔子的这一主张,得到了自汉朝起,历代封建帝王的积极响应。减少死刑判决和执行,成为仁政和宽刑的体现。

  如何减少死刑?最基本的当然是直接削减死刑条款,实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现后,则大面积、广泛采取“替用刑”、“赎刑”、“赦免”等多种变通措施,少杀不杀。

  所谓“替用刑”,就是已被判死刑者用非死刑方式来执行,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这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最具特色之处,是“礼人于刑”观念的反映,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尊重。

  西汉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宫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宫刑是中国最为古老的替用刑罚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晋时才废除。宫刑仅次于死刑,直接破坏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宫刑而逃过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记》作者、著名史学家司马迁等。

  东汉时期,可用“流刑”即徒边充军替代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此后唐宋沿袭,历朝不改。如明朝,据《明史·刑法志》,明神宗在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敕杂犯死,准徒五年。”

  当然,替用刑不只上述几种,如宋太祖赵匡胤曾推行“决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宽恕死罪。

  《唐律》规定“赎铜一百十二斤”可免死

  除“替用刑”之外,用钱物换取生命权的“赎刑”在历代也不鲜见。

  赎罪在汉初便允许。据《汉书·孝惠帝本纪》记载,刘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诏,如果犯死罪,“买爵三十级”就可免死,一级值2000钱,三十级也就是6万。

  6万在当时决非一般百姓能拿出来的,但到汉武帝时,免死价涨到了50万。据《汉书·武帝本纪》,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当时司马迁便可以花钱免死,但他拿不出这笔巨款来,只能选择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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